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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