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发〔2014〕38号)、(民发〔2014〕259号)、《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分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会员级别 | 会费标准 |
副会长单位 | 3万元 |
常务理事单位 | 1万元 |
理事单位 | 5千元 |
会员单位 | 2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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