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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行业自律

(2021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装饰装修材料行业整体  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 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是由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 装饰装修材料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和原材料商等产业链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应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或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 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协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 会。自律委员会是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的组织、管理、监督和 执行机构。由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秘书长组成, 会长任自律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兼任自律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办事及执行部门为:行业自律 办公室, 负责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及时收集、传达自 律信息;受理自律检举;开展调查;会同相关委员开展监督、 检查、调解、认定等具体工作;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并向自律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 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 事决定)。

第三章 公约条款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 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 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九条 在国内外的行业活动中,开展诚信、合法、公平、 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 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和行业内部竞 争行为, 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 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名优品 牌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 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四) 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误导消费、不 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散布损害竞争者 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信息;

(五) 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与招标方合谋 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不采取帐外回扣等暗箱操作进行 促销;

(六) 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 密;

(七) 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不生产国 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

(八) 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 品不出厂,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 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九) 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 程中不污染环境, 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 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十)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 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一)  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第十条  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十一条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坚决反对为获取自身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行为,坚决反对成员单位恶意压价、相互拆台、哄抬价格、恶意抹黑等非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尊重技术和人才,做好自主创新,提倡自主知 识产权,发展符合双碳目标政策的产业,鼓励开发绿色、低 碳、环保、节能、健康的产品为行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 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行业发 展战略,共同创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对行业发展和管理 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 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自律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 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 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已经签署各分支机构子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在本 公约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公约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 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 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 以请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 向自律办公室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办公室进行协助调查,自 律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自律办公室将根据公约条款 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至自律委会员,调查结 果经自律委员会核实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 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成员单位,由自 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 通报、行业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 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自律委员 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遵守自律公约具有良好守约记录的会员, 应 以适当的方式给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办公室执行本 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自律委员会检举自 律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律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 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行业自律委员会发起,经常务理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修改。经自律办公室或本公约十分之一 以上成员单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 公约进行修改,修改结果报会常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 通知自律办公室:自律办公室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 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 2021 年 11 月 26 日协会五届二次 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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